副系列名:台灣近代民族運動史

案卷名:第二章:六三法撤廢運動

件名:第一節:六三法案的沿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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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識別:
典藏號:NTHU-LIB-001-010100020001
資料類型:
資料類型:文稿;媒體類型:紙本
描述層次:件層級
著作者:
葉榮鐘 著
主題與關鍵字:
第一段關鍵字:六三法案
第一段關鍵字:兒玉源太郎
第二段關鍵字:內田嘉吉
第二段關鍵字:三一法
第三段關鍵字:田健治郎
第三段關鍵字:法律第三號
第三段關鍵字:同化主義
描述:
第一段範圍與摘要:公元1896年臺灣總督府認為在種種理由下臺灣「未便律以與本國同一之法令」,因而向日本帝國議會提出「有關施行於臺灣之法令之法律案」。法案共包含五條法規,賦予臺灣總督府極大治臺權,日本帝國議會在幾經論辯後,將施行期限定為三年。日後此案在明治31年(西元1898年)與35年(西元1902年)由任內總督兒玉源太郎兩次提出延長,雖分別受到伊澤修二及花井卓藏、竹田正志等議員反對,伊澤甚至提議加入臺人擔任評議會會員,但在兒玉多方策動下仍通過此案。明治38年(西元1905年)適逢日俄戰爭,雖在前次申請延期時兒玉有「此次展期滿限後絕對不再提出請求展期之提案」的聲明,但帝國議會仍在展期提案提出後,三度通過法案。
第二段範圍與摘要:明治39年(西元1906年)總督府再提出六三法展期議案,但不被接受,後於同年3月另提改正案,是為法律第卅一號,內容共六條,自明治40年(西元1907年)1月起實施期限為五年,其中削除評議會規定值得注意。明治44年(西元1911年)3月總督府民政長官內田嘉吉以「臺灣之風俗習慣不能立即同化」、「臺灣現狀與本法制定當時並無大差異」為由,提議將期限延長五年獲得通過。大正5年(西元1916年)再度通過延期提議,「本法迄大正10年(西元1921年)12月31日有其效力。」
第三段範圍與摘要:大正8年(西元1919年)田健治郎對臺採取同化主義,在內地延長主義施政方針下,由法制局長官橫田千之助向議會提出解決委任立法問題。審議過程中雖有議員本田恆之、江木翼等人的質疑,但仍以多數票通過新法案,大正10年(西元1921年)發佈為法律第三號。從六三法、法律第卅一號到法律第三號的演變中,除在律令審議會增加臺人議員數量外,所有法律內容多半在憲法問題兜圈子,毫不考慮臺人受該法影響,因此有臺人撤廢法案運動興起。
版本:手稿
來源:葉榮鐘家屬捐贈
保存狀況:良
日期:
1968/03/20
格式:
實體描述—數量:1 筆
範圍:
1968/03/20
管理權:
典藏單位: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
使用限制:開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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